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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修订印发《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容免罚规定

时间: 2024-12-08 11:25:59 |   作者: 旋转门系列

 

  为深入贯彻我市党委、政府和总队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入推动全市消防安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修订了《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容免罚规定》,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我市消防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容免罚,是指我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依法受委托、被授权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消防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容免罚,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客观、全面的原则,根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

  第四条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条下列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核查发现的事项不超过2项,且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止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个防火分区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压力表损坏不超过1个、室内消火栓系统试验消火栓压力表损坏,且不影响系统运行功能的;

  8.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挪用灭火器、室内消火栓组件等消防设施,不超过2处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非重点部位,行为人已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的,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六条一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完毕的以下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对居民自家不慎造成火灾财产损失,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害的;

  1.非固定物部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完毕的;

  4.在非安全出口、消防救援窗或者排烟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情节轻微,当场改正完毕的;

  (三)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改正完毕的;

  (四)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及时改正完毕的;

  (五)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及时改正完毕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二)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保障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情形:

  (三)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本规定未提及的其他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能够最终靠集体研究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适用本规定第五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口头责令改正,在检查记录表备注栏上注明,同时留存影像资料,记录整改过程,做好资料归档备案。

  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当场依法制作、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同时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整改情况做跟踪确认,留存整改完毕影像资料,记录整改过程。

  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立案开展调查,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经集体议案、法制审核、行政审批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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