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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鼎信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不罚〔2024〕00031号

时间: 2025-02-05 15:11:28 |   作者: 两翼旋转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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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24年8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有16桶硅酮胶废胶水桶,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2024年8月13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有16桶硅酮胶废胶水桶,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3.2024年9月26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有16桶硅酮胶废胶水桶,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4.2024年8月1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仵允金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5.2024年8月1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仵允金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4年8月1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仵允金提供的你公司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胶水桶等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

  7.2024年8月1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仵允金提供的你公司2023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14日采购硅酮胶《送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投产以来采购硅酮胶桶数);

  8.2024年8月3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仵允金提供的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制定2024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9.2024年10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复查照片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台账记录数据与危废暂存间暂存废胶水桶数量一致);

  10.2024年10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11.2024年10月1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对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联的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性裁量、个性裁量、修正裁量代入计算结果,应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元整(18.1000万)罚款。鉴于9月26日询问调查情况及10月12日现场复核情况,你公司自2023年3月19日至今,共购买了117桶硅酮胶,其中7桶仍为未开封的全新硅酮胶,危废暂存间现存放有110桶硅酮胶废胶水桶,没有流失到厂区外环境,并且现已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废胶水桶入库信息,我局认为你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不罚事告〔2024〕0003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截至2024年12月10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对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做教育,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和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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